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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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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3.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4.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5.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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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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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