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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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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折舊,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根據本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折舊,應根據行政院所定的財物標準分類中列出的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進行計算。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描述,在進行折舊計算時,需要參考行政院所制定的財物標準分類。這些標準列出了不同財物的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平均法進行計算,是根據這些最低使用年限來進行折舊的方式。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購買了一台機械設備,根據行政院所定的財物標準分類,該機械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為8年。公司可以使用平均法來計算每年的折舊額,即將機械設備的成本減去殘值,然後將這個餘額按照8年分攤到每年的折舊額中。這樣,公司就可以按照行政院的規定,計算出符合折舊要求的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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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折舊,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