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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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 2.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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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行政業務管理。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港口或碼頭的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負責辦理。而管理單位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進行設置。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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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