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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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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2. 2.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行政業務管理。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港口或碼頭的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負責辦理。而管理單位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進行設置。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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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