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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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但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日之次日。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管理機關函復同意使用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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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各項費用的收取起始日如下所述: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當工業區的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時的次日,起始日即為該日。 例如,若管理機構在2022年1月1日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物與設施,則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的收取起始日為2022年1月2日。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當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時的次日,起始日即為該日。 舉例來說,若管理機構在2022年1月1日函復同意將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則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的收取起始日為2022年1月2日。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當管理機關函復同意使用特定設施時的次日,起始日即為該日。 舉例來說,若管理機關在2022年1月1日函復同意使用特定設施,則該設施的使用費或維護費的收取起始日為2022年1月2日。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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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