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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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指道路、排水系統、水道、公園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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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51條第2項但書所指的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統、水道、公園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設施。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的使用對象並非特定個人或單位,而是提供給大眾使用的基礎設施。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確定其他符合該定義的設施。以新市工業區內的道路、排水系統等作為範例,這些設施可以被認定為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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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