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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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了該條例第46條第1項所提及的重行審定計價的情形。根據該條例,如果產業園區的開發成本有變動、產業園區的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或者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的變動使得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就可以重行審定計價。具體來說,如果產業園區的開發成本有所變動,例如材料價格上漲或勞工成本增加,可以重新審定計價以反映這些變動。當產業園區的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時,也可以重新審定計價以符合新的規劃需求。此外,如果經濟景氣改善或附近地價變動,原先的審定價格可能不再合理,因此可以重新審定計價。這些情形都可以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進行審定。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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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