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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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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 二、產業園區用地經准變更規劃。 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了該條例第46條第1項所提及的重行審定計價的情形。根據該條例,如果產業園區的開發成本有變動、產業園區的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或者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的變動使得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就可以重行審定計價。具體來說,如果產業園區的開發成本有所變動,例如材料價格上漲或勞工成本增加,可以重新審定計價以反映這些變動。當產業園區的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時,也可以重新審定計價以符合新的規劃需求。此外,如果經濟景氣改善或附近地價變動,原先的審定價格可能不再合理,因此可以重新審定計價。這些情形都可以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進行審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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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產業園區開發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