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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 二、產業園區用地經准變更規劃。 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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