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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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發產業園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 2.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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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開發產業園區後,應進行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並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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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