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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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將產業園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當地地政機關,囑託於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內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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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應該將產業園區的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交當地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則負責在土地及建築物的登記簿上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的內容,以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的期限。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產業園區在某個日期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應該將相關的文件送交當地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則會在該產業園區的土地及建築物的登記簿上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的內容,並且註明停止受理建築申請的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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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