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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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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登記土地者,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確了「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定義。根據這條規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的是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果是未登記的土地,則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產業園區在2022年3月1日收到設置核定函,那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就是指2022年3月1日的公告土地現值。另外,如果有一塊土地在這個日期之前尚未進行登記,那麼對於這塊未登記的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就是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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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