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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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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回饋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產業園區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則可以免除依據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計算回饋金。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園區內的相同建築用地不需要支付回饋金。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0010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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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