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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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產業園區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則可以免除依據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計算回饋金。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園區內的相同建築用地不需要支付回饋金。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00107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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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