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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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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的產業園區,若所在地屬於非都市土地,於公告時可以由公告機關同時通知當地地政機關,提前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土地使用規劃審查辦法」,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係指依土地使用管理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變更土地原分屬之使用分區以符合不同需求之使用而編定新使用分區,且變更前後分區之使用性質應具合理之必要性和公共利益。在此條款的情境下,當產業園區設置時,如所在地屬於非都市土地,為了符合產業園區的使用需要,需要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範例:一個縣市的政府計畫在某個非都市土地上設置一個產業園區,該產業園區的設置需要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從原先的農業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政府於設置公告時同時通知當地地政機關,要求他們先辦理該土地的分區變更手續,確保該土地的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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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