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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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