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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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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三十日,自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產業園區後,三十日指的是從核定函發文日的次日開始計算。這意味著,在核定函發文日的第二天開始的三十天內,該設置函即生效。 例如,假設某產業園區在2022年1月1日收到核定函,則三十日即從2022年1月2日開始計算,該產業園區的設置函在這三十天內生效。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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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三十日,自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函發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