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需要擬具一份可行性規劃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這意味著產業園區的設置需要得到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2. 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這項內容要包括產業園區所在地的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關內容,以及土地使用計畫的圖表。 3. 區域產業分析。這部分需要對產業園區所在地的區域產業進行分析,了解相關產業的情況和發展潛力。 4. 產業園區的設置計畫,包括園區的規劃、建築物的配置以及產品或服務型態的計劃。這部分需要詳細規劃產業園區的各項要素,例如建築物的佈局和產業園區的整體規劃。 5. 環保設施的設置情況。這部分需要說明產業園區在環保方面的設施,例如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廢水處理廠和廢棄物處理廠等。 6. 開發預定進度。這部分需要制定產業園區的開發進度計劃,詳細說明各項工作的時間表和預計完成日期。 7. 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事項。這部分需要根據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或內容。 此外,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可行性規劃報告還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在產業園區周邊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這表示產業園區的規劃需要考慮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包括監測設施和廢物處理設施的設置,以及保護周邊環境的隔離綠帶或設施。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國家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