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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三、區域產業分析。 四、產業園區設置計畫(包括園區規劃、建築物配置、產品或服務型態)。 五、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開發預定進度。 七、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2.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產業園區周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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