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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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民營事業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三、區域產業分析、擬引進產業類別、潛在廠商需求意願調查及招商計畫。 四、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 五、開發方式。 六、開發工程規劃。 七、開發預定進度。 八、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 九、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 十、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 2.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產業園區周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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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應提供可行性規劃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2. 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相關內容和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3. 區域產業分析、擬引進產業類別、潛在廠商需求意願調查及招商計畫。 4. 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 5. 開發方式。 6. 開發工程規劃。 7. 開發預定進度。 8. 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 9. 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 10. 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可行性規劃報告還應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廢水處理廠及廢棄物處理場的用地,并在產業園區周界規劃隔離綠帶或相關設施。 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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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