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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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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第四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得於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持各項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研究設施或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11條規定,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第四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可以在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持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相關的研究設施或設備。 根據這條法律,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提供支援,協助研究機構建立或維護與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環境相關的研究設施或設備。這些研究設施或設備可能包括實驗室、研究設備、測試設備等,有助於提升研究機構的研究能力和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的發展和創新。例如,可以提供資金支援給研究機構,用於購買或維護對該科技專案所需的設施和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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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第四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得於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持各項與建構產業創新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