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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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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申請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2. 2.申請者為財團法人,應敘明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3. 3.申請者拒絕為前二項聲明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5條,申請科技專案的申請者在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以下事項: 1. 三年內沒有執行政府計畫的重大違約紀錄。 2. 沒有因為執行政府計畫而被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3. 三年內沒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重大情節。 4. 三年內沒有未繳納應納稅捐的情況。 5. 同一計畫沒有獲得其他機關經費的補助。 如果申請者是財團法人,則需要敘明其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和獎金,符合財團法人法的規定。 如果申請者拒絕做出以上聲明,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不受理該申請案;如果聲明事項不實,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並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5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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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未曾有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