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5條,申請科技專案的申請者在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以下事項: 1. 三年內沒有執行政府計畫的重大違約紀錄。 2. 沒有因為執行政府計畫而被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3. 三年內沒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重大情節。 4. 三年內沒有未繳納應納稅捐的情況。 5. 同一計畫沒有獲得其他機關經費的補助。 如果申請者是財團法人,則需要敘明其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和獎金,符合財團法人法的規定。 如果申請者拒絕做出以上聲明,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不受理該申請案;如果聲明事項不實,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並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