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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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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內容,第12條是關於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的有效期限。根據資料,該辦法的有效期限是從民國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這意味著該辦法只在這個時間範圍內有效,超過這個期限後就不再適用。 相關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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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