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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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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適
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
核
准。
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本系統格式,於
第十四條
規定之申請
期間
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
逾
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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