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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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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