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所稱抵減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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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稱抵減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交貨當年度或各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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