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於符合本辦法規定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總金額,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各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申請人適用前項投資抵減,交貨當年度支出總金額合計應符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其中屬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以新臺幣十億元為限。
- 申請人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者,其一百十三年度依前項計算交貨當年度支出總金額上限,應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及一百十四年之營業期間占全年比例認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總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並依下列規定認定,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該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得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二、融資租賃取得者,指認列資產之金額屬價款、運費、保險費部分。 三、自行製造者,指生產該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四、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該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不包括為取得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五、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者,指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之金額。
-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交貨當年度,指申請人購置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交貨之年度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之年度。
- 申請人於一百十三年度及以前年度就同一支出已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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