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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用本辦法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申請人於交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2.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3.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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