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17 條
- 1.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安裝或布署地點,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
- 2.前項安裝或布署地點如有變動,申請人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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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