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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碳,指運用下列低碳技術元素之設備或系統,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一、公用節能: (一)高效能電動機: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400(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規定之電動機,應符合IE4能源效率基準以上。 (二)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包含空氣壓縮機、穩壓空氣桶、精密過濾器、冷凍式或吸附式乾燥機及儲氣桶等設備,其中空氣壓縮機屬中央主管機關能源效率納管範疇,應符合公告之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中一級效率等級。 (三)高效能冷凍空調系統〔包含冰水機組、熱泵、冷凍櫃(箱)、水測、空氣測及管線等相關設備〕: 1.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屬中央主管機關能源效率納管範疇者,應符合公告之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中一級效率等級。 2.高效能熱泵機組:屬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者,性能數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3.高效能冷凍櫃(箱):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062電冰箱及冷凍箱規定之冷凍箱者,能源因數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四)高效能風機:屬中央主管機關能源效率納管範疇者,應高於公告之最低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五)高效能迴轉動力水泵:屬中央主管機關能源效率納管範疇者,應高於公告之最低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六)高效能鍋爐系統(包含燃燒設備、鍋爐本體及附屬設備等): 1.燃燒設備:應用天然氣、氫、生質燃料或其他低碳燃料。 2.鍋爐本體:屬水管式或煙管式鍋爐者,其能源效率高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 3.附屬設備:包含預熱器、熱回收或產生電能設備等有助於提升能源效率之設備。 (七)能源/碳管理系統:用於監視、控制及優化能源或碳管理之感測、傳輸、儲存、運算之相關軟體、硬體設備。 二、製程改善: (一)高效能製程設備:設備購置後與原設備或市售同類型設備比較,或與安裝前系統比較,可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達百分之十。 (二)溫室氣體破壞或去除設備: 1.可破壞或去除含氟溫室氣體之設備:去除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2.可破壞或去除氧化亞氮溫室氣體之設備:去除率達百分之六十。 (三)廢熱與廢冷回收設備:增設廢熱與廢冷回收設備,其導入改善範疇之前後能源使用量節省應達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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