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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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了提交申請時所需的文件清單。其中包括: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 投資計畫書,其中包含投資計畫的目的、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及其職掌、項目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擴廠的時間表、研究發展開始作業以及項目開始銷售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有欠缺,但可以補正的話,負責審查的機構應該一次性通知公司補正所需的文件。公司應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之前沒有進行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負責審查的機構將作出駁回的處分。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如果前兩項所要求的文件是外文的,應該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的公證或認證,並且提供我國駐外機構驗證的中文譯本。 這些解釋是根據對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的理解進行的。根據最新的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來源未提供),這些條文的解釋可以幫助了解申請過程中所需的文件和補正的要求。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駁回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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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