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本部應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載明自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且有效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2.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其每年度之生技醫藥研究與發展費用及專職研究發展人員,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之比率及人數;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其每年度專供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開發製造製程之自有機器設備金額與專職研究發展人員及專職製造人員,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之金額與比率及人數。
  3. 3.生技醫藥公司如經本部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或前項規定者,本部得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廢止該審定函,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4. 4.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生技醫藥公司有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本部依前項規定辦理。
  5.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本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且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審定函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視為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生技醫藥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4條是關於生技醫藥公司的審定要件及相關規範。以下為該條例各項款的釋義: 1. 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及有效期間: 根據該條第1項,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的公司,本部應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在函中明確指出其有效期間。該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舉例:如果某一生技醫藥公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取得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則其有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審定函有效期間內的生技醫藥研發費用及人員要求: 根據該條第2項第1款,生技醫藥公司在審定函的有效期間內,應符合每年度生技醫藥研發費用及專職研究發展人員的要求。具體要求可參照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之規定,包括費用比率及人數。 舉例:符合審定函有效期間的生技醫藥公司在每年度中,應符合該法規所規定的生技醫藥研發費用與專職研究發展人員的比率及人數要求。 3. 審定函撤銷或廢止: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在申請時或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要件的情況,本部有權邀請第2條第2項的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進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同時,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也應配合執行相關程序。 4. 通報不符合要件的情形: 根據該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如果發現生技醫藥公司不符合要件,應提供相關事證並移請本部進行相關處理。這是為了確保生技醫藥公司遵守規定。 5. 既有生技新藥公司的辦法: 根據該條第5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獲得本部核發的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而且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審定函有效期間尚未屆滿的公司,視為符合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所定之生技醫藥公司。 舉例:如果一家生技新藥公司於一百一十年的特定日期之前取得了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而且該審定函在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之後尚未過期,則該公司被視為符合生技醫藥公司的要求。

  • 審定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4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4 條規定:「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本部應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載明自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且有效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