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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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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
核
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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