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科技產業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其運用範圍包括園區的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園區開發相關事業的投資或貸款、園區開發管理相關的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以及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事項。關於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制定。 例如,一個科技產業園區可能使用作業基金來進行新建和現有設施的改良,投資於園區的相關產業項目,進行園區的研究規劃和宣導,提供各種作業服務,以及根據行政院核准的專案進行其他相關活動。作業基金的收支和運用方式則由行政院根據需要進行規定。 資料來源: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30083) - 行政院相關法規及解釋 (https://www.ey.gov.tw/Upload/RelFile/0/98540730917331704839.pdf)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經濟部」定之。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餘修正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經濟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餘修正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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