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或未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或屆期未運回園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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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或未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或屆期未運回園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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