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園區之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派員,受園管局或分局指導、協調辦理之: 一、稅務之稽徵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有關授信機構之業務事項。 六、有關檢疫及檢驗之業務事項。
- 前項分支單位,以集中園管局或分局內辦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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