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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向分局申請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
  2. 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
  3. 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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