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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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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區內事業的廢品下腳處理辦法是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規定和措施,以確保區內事業的廢品得到有效的處理和管理。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及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門或機構,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5

(0540125 制定)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0601119 全文修正)

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分處之監督、指揮事項。   二、關於外銷事業申請創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內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各加工出口區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工廠設置之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所在區公共福利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八款事項,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0860415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

(1091230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125 制定)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0601119 全文修正)

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分處之監督、指揮事項。   二、關於外銷事業申請創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內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各加工出口區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工廠設置之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所在區公共福利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八款事項,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08604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

(1091230 全文修正)

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11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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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