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區內事業的廢品下腳處理辦法是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規定和措施,以確保區內事業的廢品得到有效的處理和管理。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及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門或機構,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分處之監督、指揮事項。 二、關於外銷事業申請創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內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各加工出口區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工廠設置之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所在區公共福利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八款事項,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分處之監督、指揮事項。 二、關於外銷事業申請創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加工出口區內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各加工出口區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工廠設置之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所在區公共福利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八款事項,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配合加工出口區轉型,擴大區內事業經營範圍,除將原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貿易、諮詢業納入外,增列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事業,以加速產業升級。並將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事業之服務範圍予以擴大。
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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