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如有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的情況,應按照進口貨品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這些保稅貨品需要經過報關程序並徵收相應的營業稅。 例如,假設某個科技產業園區的企業從保稅倉庫出口了一批貨物到國內的課稅區,則根據這項法規,該企業需要按照進口貨物的規定進行報關手續並繳納營業稅。這樣可以確保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事業在貨品輸往課稅區時能夠依法遵守相關規定。
加工出口區,應設置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隸屬經濟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經濟部為統籌管理各加工出口區,應設置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除管理處所在地區外,得於其他加工出口區設置分處,隸屬於管理處。 前項管理處及分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列為本條條文。加工出口區為經濟特區,為配合烏拉圭回合補貼規約第一條至第三條及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刪除「以外銷為主」及「內銷百分比限制」等字,明定區內事業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三、原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有關課稅內銷之規定,移列第十三條。 四、區內事業貨品輸往課稅區,第一項已予明定,原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立法理由因應臺灣經濟發展與調整,加工出口區營運模式已趨多元,區內事業與國內相關產業鏈廠商之往來更加密切,區內事業之貨品,除保稅貨品外,尚包括完稅進口或購自國內課稅區之非保稅貨品,非保稅貨品已依法繳納進口稅捐,輸往課稅區時無須再比照進口貨品報關補稅,爰予修正,俾臻明確。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加工出口區,應設置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隸屬經濟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經濟部為統籌管理各加工出口區,應設置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除管理處所在地區外,得於其他加工出口區設置分處,隸屬於管理處。 前項管理處及分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列為本條條文。加工出口區為經濟特區,為配合烏拉圭回合補貼規約第一條至第三條及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刪除「以外銷為主」及「內銷百分比限制」等字,明定區內事業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三、原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有關課稅內銷之規定,移列第十三條。 四、區內事業貨品輸往課稅區,第一項已予明定,原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因應臺灣經濟發展與調整,加工出口區營運模式已趨多元,區內事業與國內相關產業鏈廠商之往來更加密切,區內事業之貨品,除保稅貨品外,尚包括完稅進口或購自國內課稅區之非保稅貨品,非保稅貨品已依法繳納進口稅捐,輸往課稅區時無須再比照進口貨品報關補稅,爰予修正,俾臻明確。
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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