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區內營業之事業的種類,由主管機關依據經濟發展政策以及園區的位置、面積等情況來確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相關情況來決定允許哪些類型的事業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經營。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在科技產業園區內只容許高科技產業或是與科技相關的服務業等。
外銷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外銷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區內事業之種類,由經濟部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條第一項刪除,理由如次: (一)為增加投資人營運空間,准許其於區內設立分公司,區內事業之種類自不限於第一款所定新投資創設者,爰予刪除。 (二)第二款之規定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條關於國民待遇之原則,爰予刪除。 (三)第三款屬實際執行問題,不宜因稽查困難而妨阻企業之創設,爰予刪除。 (四)公共安全或衛生危害之防範,並不限於產製過程中及區內,且其他法規已予規範,第四款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第四條第二項列為本條條文,並配合第三條將「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其種類由經濟部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以符合振興經濟方案政策。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經濟部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三條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係為服務區內事業為目的,為避免其規避設立區內事業之規定,其設立之種類有必要予以規範,使其與區內事業相區隔。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外銷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外銷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條第一項刪除,理由如次: (一)為增加投資人營運空間,准許其於區內設立分公司,區內事業之種類自不限於第一款所定新投資創設者,爰予刪除。 (二)第二款之規定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三條關於國民待遇之原則,爰予刪除。 (三)第三款屬實際執行問題,不宜因稽查困難而妨阻企業之創設,爰予刪除。 (四)公共安全或衛生危害之防範,並不限於產製過程中及區內,且其他法規已予規範,第四款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第四條第二項列為本條條文,並配合第三條將「外銷事業」修正為「區內事業」,其種類由經濟部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以符合振興經濟方案政策。
現行條文第三條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係為服務區內事業為目的,為避免其規避設立區內事業之規定,其設立之種類有必要予以規範,使其與區內事業相區隔。
一、將「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園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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