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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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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入簽證時,應檢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 前項所報輸入價格如有浮報或匿報情形,由管理處或分處按管理外匯條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外銷事業申請辦理輸入簽證時,應一併檢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及其他相關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如果輸入價格有浮報或匿報情形,管理處或分處應依照管理外匯條例的規定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現了報價不實的情況,相關機構將根據管理外匯條例針對此事進行處理。至於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本文中並沒有提供。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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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入簽證時,應檢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