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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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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處或分處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如果輸入貨品需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管理處或分處可以向該主管機關洽請辦理。這表示加工出口區的管理機構可以向其他主管機關協調,以便處理輸入貨品的相關事務。例如,在進口貨品至加工出口區時,如果需要獲得特定部門的審批或證明文件,管理處或分處可以代表加工出口區的相關企業與該主管機關溝通及協商,以便順利辦理相關手續。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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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輸入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處或分處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