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處或分處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2 條,如果輸入貨品需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管理處或分處可以向該主管機關洽請辦理。這表示加工出口區的管理機構可以向其他主管機關協調,以便處理輸入貨品的相關事務。例如,在進口貨品至加工出口區時,如果需要獲得特定部門的審批或證明文件,管理處或分處可以代表加工出口區的相關企業與該主管機關溝通及協商,以便順利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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