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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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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事業輸入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 外銷事業輸入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涉及限制輸入的貨品,外銷事業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簽證。而針對不需要限制輸入的貨品,可以直接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然而,在上述的上文中並未提到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款提供詳細解釋。

  • 貿易法法規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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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外銷事業輸入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 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