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事業輸入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 外銷事業輸入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涉及限制輸入的貨品,外銷事業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簽證。而針對不需要限制輸入的貨品,可以直接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然而,在上述的上文中並未提到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款提供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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