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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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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輸出貨品時,應將原簽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填報辦理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0條,輸出許可證的有效期間通常是30日,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在核定的期間內無法輸出貨品時,應該申請註銷原本的輸出許可證,並重新填報辦理簽證。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輸出貨品的合法性和規範輸出許可證的管理。然而,根據提供的文獻,並沒有直接與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0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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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