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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輸出貨品時,應將原簽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填報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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