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輸出貨品時,應將原簽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填報辦理簽證。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0條,輸出許可證的有效期間通常是30日,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在核定的期間內無法輸出貨品時,應該申請註銷原本的輸出許可證,並重新填報辦理簽證。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輸出貨品的合法性和規範輸出許可證的管理。然而,根據提供的文獻,並沒有直接與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0條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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