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出簽證時,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具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並檢附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 前項所報輸出價格如有低報或匿報情形,由管理處或分處按管理外匯條例處理。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當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出簽證時,必須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填寫輸出許可證申請書,並附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文件。如果報告的輸出價格有低報或匿報的情況,管理處或分處將按照管理外匯條例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