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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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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證經結匯後,如因外銷事業需要,須延長貨品裝船 (機) 期限,或更改許可證所載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或單價等內容者,得由申請人於許可證有效日期截止前,填具更改申請書全份,檢具原證及有關證件送管理處或分處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輸入許可證結匯後,由於外銷事業需要,需要延長貨品裝船(機)的期限,或者更改許可證中的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或單價等內容,申請人可以在許可證有效日期截止前填寫更改申請書,並檢附原證和相關文件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 -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09年12月28日最新修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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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輸入許可證經結匯後,如因外銷事業需要,須延長貨品裝船 (機) 期限,或更改許可證所載貨品名稱、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