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許可證經結匯後,如因外銷事業需要,須延長貨品裝船 (機) 期限,或更改許可證所載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或單價等內容者,得由申請人於許可證有效日期截止前,填具更改申請書全份,檢具原證及有關證件送管理處或分處核定之。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輸入許可證結匯後,由於外銷事業需要,需要延長貨品裝船(機)的期限,或者更改許可證中的貨品名稱、數量、規格或單價等內容,申請人可以在許可證有效日期截止前填寫更改申請書,並檢附原證和相關文件提交給管理處或分處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 -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109年12月28日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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