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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內銷之製造業產品,在年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管理處核定;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提請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申請設立審查小組審議核定。核定後,同類產品當年度之課稅內銷百分比,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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