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申請產品內銷,應填妥加工出口區製造業產品申請課稅內銷表乙份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在核定數量範圍內依課稅區進口簽審之規定申請簽發向課稅區輸出許可證憑以報關課稅出區。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及貿易業申請內銷之貨品,經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審查核准簽發向課稅區輸出許可證,憑以報關課稅出區。 前二項貨品內銷,賣方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第一項、第二項之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十日。
根据《加工出口区贸易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制造业在申请产品内销时,应填写完整的加工出口区制造业产品申请课税内销表,并附上相关文件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核定数量范围内,依据课税区进口签审的规定,申请签发向课税区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课税出区。 根据《加工出口区贸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贸易业申请内销的货品,经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审查核准签发向课税区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课税出区。 前两项货品内销的情况下,卖方可免开具统一发票。但是需要列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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