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內銷之產品應於當年度內辦理出區。新年度尚未核定前,如前有案例者,得准先行辦理簽證,俟新年度之百分比核定後於該額度內扣除。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8 條,已核准的內銷產品應在當年度內辦理出區手續。但如果在新年度開始前已經有相關案例,則可以先行辦理簽證手續,待新年度的百分比額度核定後,再在該額度內扣除相應數量的產品。 參考資料: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範例:假設某公司在上一年度已經獲得核准將部分產品內銷的許可,但由於新年度尚未開始,因此該公司希望能提前辦理出區手續。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先向相關機關申請簽證,並在新年度的百分比額度核定後,依照扣除的比例辦理出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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