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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准內銷之產品應於當年度內辦理出區。新年度尚未核定前,如前有案例者,得准先行辦理簽證,新年度之百分比核定後於該額度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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