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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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將所建房屋奉准讓售他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由原承租人會同房屋承受人連名向本處申請承租土地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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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當承租人將所建房屋轉讓給他人時,必須在轉讓事實發生後的三十天內,由原承租人和房屋的承受人一同向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管理處申請土地的過戶手續。具體的申請程序和要求,可以在相關的社區土地租用辦法中找到。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的第 13 條是爲了管理轉讓土地租用權的過程,保障土地租用權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例如,在申請過戶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如轉讓契約、建物登記證明等,以確保土地的合法轉讓。 參考資料: -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2018年修正,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管理處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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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