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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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所建房屋僅限其在職員工居住,不得租借或頂讓他人。 前項房屋非因承租人歇業或遷往他處者不得出售,其讓售對象並須為經本處核准准之區內各事業。必要時本處得依房屋實值價格收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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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12條規定,承租人所建的房屋僅限其在職員工居住,不得租借或頂讓他人。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房屋供應給區內的公司員工居住使用,以提供便利和照顧員工的需求。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承租人新建的房屋除非因為歇業或遷往他處,否則不得出售。而且,如果承租人確實需要出售房屋,必須經過該區管理機構的核准才能將其出售給區內的合格事業主。此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未經核准的轉售和確保房屋的使用和控制權在區域內。 根據這些法規和條文,我們無法找到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12條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由於這些法規屬於特定地區的地方法律,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較難以取得和獲得。若要深入研究該條款的解釋和應用,建議諮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的意見和指導。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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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