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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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內,對承租之土地如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應自行申請退租,不得分租轉租或頂讓。違約者除提前終止其租約外,並依租約規定收取當年度租金之四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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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11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約有效期內,若對承租的土地全部或一部分不再使用,必須自行提出退租申請,不得進行分租、轉租或頂讓。如果違反這項規定的話,除了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外,還必須按照租約規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當年度租金的四倍。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楠梓加工出口區相關的土地租用合約,以及該地區的土地租用管理辦法。另外,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個承租人在租約有效期間內,將承租的土地一半分租給他人使用,而未經事先申請和獲得許可,這就違反了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的規定,租約方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並要求違約方支付當年度租金的四倍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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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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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