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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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10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租用的土地應在訂約後的三個月內按照核定計畫動工興建房屋。如果已經超過期限,並且沒有向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請求延期的話,原租約即終止。根據該條款,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權收回土地,並沒入保證金。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土地的有效開發和使用。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是根據現行法規制定的。該辦法的目的是管理楠梓加工出口區的社區土地租用事務,確保土地按照計劃正確開發和使用。這樣的規定在許多地方都有類似的條款,以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土地被閒置或浪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用人未能按照租約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動工興建房屋,並且沒有向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請求延期,則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同時,原租約所繳的保證金也將被沒入。 舉例來說,假設某租用人在楠梓加工出口區租用了一塊土地並簽訂了租約,按照租約的規定,他應在三個月內開始動工興建房屋。然而,截至租約規定的期限,該租用人並沒有開始動工並且也沒有向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請求延期。因此,依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該土地。此外,原租約中的保證金也將被沒入。
- 核定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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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