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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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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9條,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需要在接收到核准通知之後的十天內前往本處繳納一年的地租額保證金,同時簽訂租約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如果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則視為放棄租用土地的權利。而前項所提到的保證金,在宿舍建築完成並獲得使用執照時,將無息退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1.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9條。 2. 行政院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辦法之解釋,日期:2003年6月13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公告》,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VirtualBook.aspx?type=code&book=47&p=43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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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