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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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9條,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需要在接收到核准通知之後的十天內前往本處繳納一年的地租額保證金,同時簽訂租約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如果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則視為放棄租用土地的權利。而前項所提到的保證金,在宿舍建築完成並獲得使用執照時,將無息退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1.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9條。 2. 行政院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辦法之解釋,日期:2003年6月13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公告》,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VirtualBook.aspx?type=code&book=47&p=43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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