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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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之土地限作為本處興建區內員工宿舍、本處員工住宅、租與楠梓加工出口區各事業興建員工宿舍或依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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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2條進行逐條釋義,可得: 本社區之土地限作為本處興建區內員工宿舍、本處員工住宅、租與楠梓加工出口區各事業興建員工宿舍或依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其中,本處指的是楠梓加工出口區的管理機構。根據法規,該社區的土地使用限制有以下幾項: 1. 可作為本處內部興建員工宿舍或本處員工住宅使用。 2. 可租借給楠梓加工出口區內的事業單位興建員工宿舍。 3. 可依據都市計畫的規定使用。 這些限制意味著該社區的土地使用有一定的限制範圍,僅限於上述所列舉的用途。舉例來說,如果某家企業想在該社區租借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則並不符合上述土地使用辦法的規定,因為該規定僅允許土地用於員工宿舍相關的建設。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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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