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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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各事業申租土地興建員工宿舍,應附具建築計畫及需用面積,送由本處依其實際需要並參照其投資額之多少核配之。惟每一事業單位申租土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六○○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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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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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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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