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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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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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3 條,當在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要結束在園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註銷登記。此外,如果在園區內登記的公司在所在區和其他區內都沒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則應同時辦理該公司的解散或遷出園區手續。 一個適用於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根據這個法規,事業需要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時,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的核准登記手續。當事業結束在園區內營業時,必須向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註銷登記。如果一家公司在園區內登記,但在所在區和其他區內都已經沒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則需要同時辦理公司的解散或遷出園區手續。 範例:假設某科技公司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處所,但由於業務調整,公司決定結束在園區內的營業活動。根據法規要求,該公司需要向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提交申請,將其在園區內的營業處所註銷登記。同時,如果該公司在所在區和其他區內都沒有其他營業處所,那麼公司還需要同時辦理解散手續或遷出園區。這樣的註銷登記程序確保了園區管理的正常運作,促進了科技產業園區的有效管理。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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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